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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猝死”遭保险拒赔

2023-03-27   文章来源: 

转自:泽良律所保险法团队

01

基本案情

The basic facts of the case


Z某是Y公司员工,Y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在W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投保单》主要载明身故保险金50万/人、16人(含有Z某)、投保人声明和授权(声明销售人员已向本人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就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条款、投保提示、特别约定等内容进行了单独说明和明确告知)等十项内容。


2022年8月11日,Y公司派遣Z某到某处进行工程施工作业,Z某现场突然晕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系猝死。Z某家属于2022年8月24日向W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22 年9月21日W保险公司向Z某家属发出《理赔拒付通知书》,拒绝给付保险金。


02

争议焦点

Focus of dispute


保险公司认为Z某的死亡系猝死,并非由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造成,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其免责,且投保人在投保单的声明和授权中已明确销售人员已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就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条款等进行了单独说明和明确告知,故其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说明告知义务,免责条款生效,综上其对周焰兴的死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03

泽良观点

Zeliang's view


泽良专业保险律师通过核实投保流程、认真分析保险条款等材料,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向法院提出以下观点:


一、免责条款本身并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的提示,反而仿佛隐身于一般条款之间令人难以察觉,因此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二、本案投保时间为2022年3月7日,而保险合同显示的制作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同时被告提供的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2022年3月22日,显然被告以自认的形式确认订立时未送达保险条款更谈不上履行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因此不发生效力。


三、保险公司为了更快更便捷的完成销售,先收取保费再制作合同最后时隔投保后半个月完成送达,顺序颠倒,事前不规范销售,事后自然也无权享受拒赔利益。


04

法院裁判

Court judge


法院采纳泽良律师观点,认为从涉案保险条款来看,除免责条款中的部分字体有进行加黑加粗,文本中其他项下的内容亦同样有加黑加粗,故对于免责条款,并未相较于其他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明确说明告知义务方面,《投保单》第十条投保人声明和授权中虽载明投保人已收到保险条款,销售人员已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就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条款等内容进行了单独说明和明确告知,但该说明系格式化的印刷文字、笼统的、没有具体内容的说明告知,且日期为 2022年3月7日的声明中载明对 2022年3月10日才制作完成的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了说明,亦不符合常理,不能证实保险公司已尽到对猝死系免责事由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说明的告知义务,故上述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Z某家属有权依据保险合同要求W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最终法院判决W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Z某家属支付保险金50万元。


— 本案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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