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8 文章来源:
“陆主任,我们是慕名前来,请您救救我老公。他真的很冤,学法律的人难道不知道诈骗的后果吗?”大山的老婆大花一见面就说道。
“好的,我们先了解一下案情。现在案子到哪个阶段了?”陆律师问道。
“已经在法院阶段了,还有不到半个月就要开庭了。”大花答道。
“那时间非常紧张了,我们抓紧时间去阅卷,再组织律师团队进行研讨。再问一下,刚才你说你老公也是学法律的?”陆律师道。
“是的,他本科是学法律的,但是没想到公司在做骗人的事,他肯定是不清楚的。你们一定要救救他。”大花道。
“好的,与学法律的人好沟通。我们马上行动,一定会尽力的。您能不能把了解的情况先说一下?”陆律师道。
“我知道的就是我老公加入湖北某某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他们在全国十来个省份都有开这种出国中介公司,我老公担任副总,负责行政,不负责具体业务,每月拿5000元工资还有绩效奖。听说他们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收了中介费,但没有办理出国,中介费也没退,全国涉案金额20亿,仅仅湖北总金额就涉及3000多万,他们就被抓了。”
……
起诉书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大山及大江、大河(均另案处理)成立湖北某某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大山、熊某、朱某某、戴某某先后伙同他人虚构可以办理技术移民、境外劳务等中介服务,通过编造出境成功案例、假冒外囯雇主进行虚假宣传及提供虚假境外邀请函,诱使被害人代某某等930人签订《委托办理因私出境中介合同》,共计获取人民币3029.96万元,并将所获资金转移出湖北某某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外,致绝大部分资金不能返还。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大山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大山在参与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建议量刑十五年至十八年。
律师接案后,马上与法官取得联系,交了手续后立即组织阅卷。当时在法院阅卷只能手动拍照,而本案卷宗达80多本,我们派出四人阅卷小组,拍了近两天照才完成阅卷。
纸质版案卷完成电子化后,陆律师组织团队律师进行分析。在分析案卷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涉案流程较多,遂提议用画图的方式将所有复杂流程表现出来,既方便阅卷,也能让法官更好地了解案情。随后形成阅卷笔录。
此外,对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搜集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大量相似案例。
开庭前一周,律师团队进行了三次案件讨论,大家各抒己见。为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来谋划辩护思路:若做无罪辩护,从法律看也算有理由,但从实际出发,胜率极小(如果不成功,刑期很可能十五年以上);若做罪轻辩护,胜率更大(如果认定自首加立功,很可能刑期十年以下)。经过两天的反复研讨,律师团队最终确定了辩护思路,决定两名出庭律师中一名做无罪辩护,另一名做罪轻辩护,互为补充,既兼顾当事人利益,又能使庭审效果最大化。
开庭前,律师团队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分别进行梳理,形成表格汇总。然后把有利的证据单列出来,形成证据目录,作为证据提交。实际上是把公安调取的证据作为律师辩护的武器,因为控方大概率会“忽略”这些证据,不会在庭上作为证据提交,辩护律师只能变通地把“不利”变“有利”。
庭上,一位辩护人坚持认为被告人大山从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且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成立合同诈骗罪,强烈要求判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即被告人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本案中,公诉方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大山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实施了上述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同时,大山的行为属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为防止冤假错案,彻底扭转疑罪从有或从轻的固有审判思维,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辩护人请求法院和审判法官办经得起历史考验的案件,彰显法治精神与理念,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宣告被告人大山无罪。
另一位辩护人则退一步认为,即使大山有罪,也存在法定的量刑减轻情节即自首和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公诉人:自首情节的认定,不仅需要被告人主动投案,还应当如实供述,本案大山当庭没有如实供述,其自首情节应不予认定。
辩护人:反对。辩护人认为,认罪与否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罪与非罪需要法庭来决定。且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正当辩解,并不是翻供,不影响自首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公诉人:请大山的辩护律师注意,请明确辩护思路,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请择其一,不能两者兼顾。
辩护人:请法庭注意,律师拥有独立辩护权,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辩护,各自发表辩护意见。《律师法》仅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没有规定两名辩护律师的意见必须统一。
双方激烈对抗,针对庭上检察官对自首、从犯认定的质疑,我们第一时间撰写《法律意见书》予以回应,并与法官进行多次当面沟通。
特别是在从犯的认定上,律师与法官交流到:“张法官,这个案件的主犯大江在逃,根据新闻报道,其创办的某某集团及其116个会员公司与全国各地5万余名客户签订合同,涉及金额超过20亿元。我们这个案件只是其中的冰山一角,大山事前并不知情,认定为主犯就罪责刑不相适应了。另外,这个案件其他省份应该已经有生效判决了,我们会尽快查找并提交法庭,希望能对我们的案件起到参考作用。
另外,虽然本案主犯大江在逃,亦不影响对大山从犯的认定。《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更好地实现本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恳请合议庭对上述会议纪要予以参考,主犯在逃的情况下,仍作出全案被告为从犯的认定。”
庭后,团队律师主动与其他各被告人的律师联系,希望大家通力合作,能够找到相关的生效判决。特别是第二被告人的律师在四川,四川也发生了相应案件,希望其能够与当地法院交涉并确定是否有生效判决。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律师团队成功找到了四川的生效判决,并提交给法官。法官立即与四川法院核实该判决的真实性,并组织了二次开庭,对该判决书进行质证。律师在二次开庭时针对该份判决书再次提交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并将搜集到主犯在逃的信息作为证据提交。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认定了大山的自首和从犯情节,且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大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本案历时一年多,审阅86本卷宗,经过两次开庭,标的3000余万的合同诈骗案,第一被告大山从预期十五年以上,在没有退赃的情况下,减档判至七年有期徒刑,开启了武汉中院判决全部被告人均认定为从犯的先例,并在公安和检察院均未认定自首的情况下予以认定自首。本案作为重大疑难案件,辩护效果比较显著,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一是战略上如何选择最有利?律师接手案件后,时间紧任务重,工作强度大,熬了无数个夜,才在集思广益中确定了最有利当事人的辩护思路。本案的两位律师,一位做无罪辩护(强攻),一位做罪轻辩护(以退为进),既表达了当事人的冤屈,又保障了当事人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刑期。比如此案如果单纯地做无罪辩护,很可能不成功反而会丧失从轻减轻情节而加重了处罚。虽然法官和检察官一般会当庭释明请辩护人统一辩护思路,但在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中,这不失为一种战略。其实,这也是《孙子兵法》的谋略,作战不一定要靠强攻,其实智取反而更加得当。
二是战术上如何突破最有效?首先,本案如何成功认定自首这一减档情节是个重大突破口。当事人主动配合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情况,在实践中常有发生,但往往认定为自首的概率并不是很大。特别是本案当事人当庭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检察官认为没有如实供述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熟知司法解释,立马作出解释,并在庭后专门撰写《法律意见书》对此观点予以充分说理。其次,本案能否成功认定从犯这一减档情节也是关键突破口。特别发挥了律师的作用,积极寻找全国各地的相关生效判决,才能为本案的判决提供了有利的依据。尤其是找到了相关联的法律依据。现实中,主犯在逃的情况,一般会认定已归案者为主犯。所以,努力为法官提供办案依据,也是律师辩护成功的最佳选择。
三是精细化辩护如何说服法官?套用《孙子兵法》的第一句话:“细节,法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意思是:细节,是法律人的大事,它关系到被告人的生死,不可不慎重地加以考察研究。本案有很多办案细节促使取得良好的判决结果。比如,通过画图来梳理案情脉络;通过表格来对比有利与不利的证据;通过新闻搜索和类案判决发现“主犯”在逃;通过“毒品纪要”找到“从犯”参考依据等等。
转自:陆海刑辩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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