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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签字与盖章”、“签字或盖章”等效力

2023-11-14   文章来源: 

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关于生效的条件一般都会约定有“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签字与盖章”、“签字或盖章”等几种形式,其中“签字与盖章”、“签字或盖章”的表述并无理解不一致的情况,此处重点说明“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的具体适用规则:

1、“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明确,“签字盖章”是指签字或盖章后协议即属生效,而非必须同时具备签字与盖章两个条件后协议方生效力。
2、“签字、盖章”= “签字与盖章”: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明确,“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该意见对于合同的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对于合同制定者:要根据公司的授权及管理现状考虑是否要有具体的人员签字作为生效要件。
对于合同签订者:准确把握合同生效的条件,避免不必要的授权与签字。
对于合同各方:收到最终签约归档的合同文本时,必须首先查看合同的效力,警惕其中一方“签字、盖章”的条件不满足,最终被认定为合同不生效,不产生约束力。
另外对于个人签订合同的,“按手印”等同于“盖章”的规则,如约定有“签字、按手印”为生效要件的,必须确保签字和按手印同时具备才可。

参考案例: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终611号、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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