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04 文章来源:
转自: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高规定》)相关规定,在执行案件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执行法院亦可以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如何能够解除法院对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也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一、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的法律依据
二、对法定代表人“限高”具体限制哪些高消费
根据《限高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对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限制是参照对自然人高消费行为限制内容进行规定的,具体包括:
尽管,限制高消费措施系执行威慑机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对被执行人产生威慑,使其能够自觉履行执行名义所载的义务,但同时也要避免执行措施的无序扩张。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被执行人,故而区别与对自然人高消费行为限制,对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则是在以单位财产实施的上述行为内。
三、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高”的常用路径
1. 因私消费行为的,可以申请解除
《限高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执行意见》)第十七条第1项之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执行意见》之规定是在《限高规定》的基础上更为明确的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与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相区分。实践中执行法院的限制消费令亦是明确将该条规定内容明确载于文书之中。同时需注意,该种情形下提出解除申请时需要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及书面承诺。《执行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
依据《限高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情况下,作为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然可以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但是在该情形下,法院对限制消费措施的解除系“可以”而非“应当”。意味着即便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法定代表人仍需要提交解除限制消费令的申请,而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是否予以解除仍掌握着自由裁量权。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即便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执行法院也是在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考量对被执行人公司及其法人解除“限高”措施。
3. 被执行人债务履行完毕的,应当解除
《限高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同时也意味着执行案件的终结。所以,被执行人债务履行完毕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这里当然包括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需注意的是,这里的“履行完毕”不仅包括被执行人自己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包括法院采取相应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完毕以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情形。
4. 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可申请解除
《执行意见》第十七条第2项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宜,执行程序不能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产生限制效果。所以,确实基于公司实际经营与管理的需要,公司可以决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但是,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实现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是有前提的——即提出解除申请的同时,还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因为,根据《限高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公司对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亦是可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对象。所以,原法定代表人在申请解除“限高”的同时,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5.其他特定紧急情形下的,可暂时解除
《执行意见》第十七条第3项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在上述五种特定紧急情形下,作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在递交暂时解除申请的同时,仍需要提交相应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情形的真实性,并作出书面承诺。
这一规定是善意文明执法理念的具体体现。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小结
因私消费行为申请、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债务履行完毕、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等是执行程序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解除限高消费措施的常见路径。执行案件中,在保障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结合案件事实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实际情况,运用合法手段和路径维护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法权益同样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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