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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二审支持了违约金1000万元与损失1900余万元,再审认为违约金与损失之和不应超过违约所致损失总额,但再审计算的损失总额为2900余万元,故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瑕疵判决结果总体适当,不予再审

2022-11-08   文章来源: 

■ 注:民事责任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当违约金责任与损失赔偿责任均指向同一违约行为且同时适用时,二者之和不应超过违约所导致的损失总额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最高院认为:华美公司因华润公司icon违约所受的损失总额为29820960.57元(19231029.14+2926660+7663271.43),二审判决华润公司支付100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损失19231029.14元,并未不当加重华润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


综上,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综合全案处理来看,判决结果总体适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原二审判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华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案件索引


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丹东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309号

审判人员:王富博 仲伟珩 李赛敏

裁判日期: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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