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8 文章来源: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关于二审判决对已完工工程以定额计价方式据实结算是否有误的问题
基于在案证据材料以及已经查明的事实,针对工程计价方式,案涉工程《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二条约定“合同价款:本合同按中标价及招标清单全部完成量的总造价即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XXX。本工程按招标投标中工程量清单施工,前述总造价为总包干价”;而献林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约定“固定总价”。
即便依据前述《招标文件》所述,所谓总包干价也是按中标价及招标清单全部完成量的总造价,工程按招标投标中工程量清单施工,但献林公司中标时并无施工工程量清单及完整的施工图纸以明确具体施工范围,且献林公司亦未实际完成全部案涉工程,故献林公司主张以固定总价方式确定案涉工程造价缺乏相应的合同依据。
二审判决基于本案实际情况,以定额计价方式据实结算,并据此认定案涉已完工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2021)最高法民申4206号 · 2021-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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