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8 文章来源:
最高院二审认为:
总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向监理提出多份工期顺延申请,并提出费用索赔,理由均为“发包方及分包的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及时完工”,但监理未核准总包方的申请。
监理公司回复总包方“造成工程逾期竣工验收的原因存在多方面原因,建议发包方与总包方协商解决”。监理公司对发包方回函称“对理由、证据不充足的延期索赔事项,总包并未在有效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对持续事件也收到按照程序提出的任何索赔意向申请报告”。监理公司按监理程序认为发包方、总包方已达成协议或一方放弃了权利。
总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提出工期索赔,仅在完工后向总包方提出逾期交工赔偿。说明工程逾期竣工存在多方面原因,在工程施工中双方未按照约定程序和行业惯例提出工期索赔申请。
(2016)最高法民终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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