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3 文章来源:
金石园公司(发包人)主张:
本案的合同关系直接建立在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被挂靠人伟太公司没有任何投入,也未参加实际施工,因此伟太公司对工程款并无请求权。
法院认为事实:
胡永忠、伟太公司在(2016)黔0111民初1785号民事案件一审庭审时均认可双方是挂靠关系,胡永忠非伟太公司员工,伟太公司将案涉1号楼工程承包给了胡永忠。本案一审庭审时,胡永忠述称其与伟太公司签有内部承包协议,其向伟太公司交纳7%的管理费,案涉工程款均由胡永忠支出,施工履约保证金500万元是其缴纳,非伟太公司交纳,伟太公司未出钱,施工总承包由胡永忠个人在做 。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
伟太公司是否有权向金石园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
首先,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金石园公司将金石清水城1号楼工程发包给伟太公司施工,伟太公司是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双方均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章。
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工程款系由金石园公司向伟太公司支付,伟太公司向金石园公司出具了相应收据,并加盖了财务专用章。
2016年1月27日伟太公司与金石园公司就案涉工程价款进行了财务对账。
第三,实际施工人胡永忠亦表示同意由伟太公司主张工程款相关权利。
故伟太公司有权要求金石园公司支付案涉工程的价款。金石园公司主张伟太公司无权主张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
(2020)最高法民终452号 ·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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