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7 文章来源:
最高法院认为:案涉《投资合作协议》内容表明,付某所获收益是以固定回报方式计算,且约定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付某均按标准获得投资收益,不承担风险。故《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付某虽登记为公司股东,但事益公司并未无证据证明付某参与了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审认定案涉1300万元投资款实为民间借贷性质,并无不当。2020 最高法民申7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