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8 文章来源: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案涉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以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据此,李发虎借用宏达公司的资质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同时案涉《施工合同书》,亦因李发虎、李君强无施工资质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宏达公司作为承包人,有权参照案涉合同主张工程价款。
宏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的认定。
宏达公司起诉主张的违约金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5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30日,其主张违约金为4175642.63元。宏达公司再审请求支付工程款利息1693447.40元。宏达公司一审主张的违约金实质为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其再审请求亦对此明确为工程款利息,本院对此予以认可。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款付款时间没有明确约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工程款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在竣工前的交付日期存有争议,在案证据无法认定准确交付日期。宏达公司于2015年2月3日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李发勤亦称此时工程已经交付,故以2015年2月3日视为应付款时间,作为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根据宏达公司再审请求的利息数额,上述利息以1693447.40元为限。
(2021)最高法民再178号 · 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