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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同居关系期间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能否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

2022-11-08   文章来源: 



最高法院认为:

苟某与吴某系同居关系,吴某已去世。苟某认为吴某持股的份额属于双方共有。

关于瀚太公司81%的股份。鉴于苟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投资、参与了瀚太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瀚太公司的经营作出积极贡献,原审法院对苟某要求分割吴某在瀚太公司81%的股份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2021)最高法民申3967号 ·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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