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8 文章来源:
最高法院认为:
苟某与吴某系同居关系,吴某已去世。苟某认为吴某持股的份额属于双方共有。
关于瀚太公司81%的股份。鉴于苟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投资、参与了瀚太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瀚太公司的经营作出积极贡献,原审法院对苟某要求分割吴某在瀚太公司81%的股份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2021)最高法民申3967号 · 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