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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分割股权都有哪些方式?

2022-11-08   文章来源: 

(一)对于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股东的,有三种处理方式:

1.对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的,不因离婚影响共同经营的,保持企业的整体不变,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一定份额的股权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

2.对夫妻公司中一方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的,双方婚后无法共同经营的,将公司股权绝大部分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持小部分股权,分得绝大部分股权的一方给对方适当补偿,如补偿数额较大,为保护企业的正常运转,采取较长时间的分期支付方式。

3.对公司账目不齐全,经营状况不佳的,夫妻双方及其他股东均同意清算解散公司的,可在公司解散并清算后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二)对于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持股,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的股东的,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作如下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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