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8 文章来源:
最高法院:
发包方认为人工费动态调整费用2640772.05元应在工程款中扣除,但该案一审法院认为该费用市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计算入工程总造价。发包方认为该费用的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工期延后导致,而工期延后是因施工方原因导致,故施工方应承担工程延期、不能按时交付工程的责任,也应承担因工期延后而产生的额外支出费用即涨价的人工费。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对施工方延期应承担的违约金作出了认定,该违约金能涵盖所有延误工期的损失,发包方再行在工程造价中主张扣除人工动态调整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927号
上一篇:最高院:招标文件约定“按工程量清单施工、中标价为固定总价”,但中标时无施工工程量清单及完整的施工图纸(即无法确定具体施工范围),且承包人未实际完成全部工程的,法院以定额方式据实结算工程造价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