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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妻子主张第三人代丈夫持有某公司股权,要求确认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能确认么

2022-11-08   文章来源: 

事实摘要:

1.2000年12月,被告公司记载股东为第三人张X强、张X江二人,其中张X强出资90万元(占90%股权),张X江出资10万元(占10%股权)。

2.审理中原告提交“代持股证明”,以证明第三人张X江代张X强持有被告10%的股权。被告(张X强为法定代表人)及张X强对“代持股证明”无异议。

3.原告陆某起诉被告上海科桥钢板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X江、第三人张X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法院裁判摘要:

根据被告公司在工商部门记载的股东信息,第三人张X江持有被告公司10%股权。

原告主张张X江只是系争股权的代持人,系争股权实际为原告与张X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交“代持股证明”,对此被告及张X强均予以认可。

张X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可予采信,对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第三人张X江所持有的被告XX公司的10%股权为原告陆某与第三人张X强共同共有。


(2016)沪0113民初21号 · 201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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