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8 文章来源:
法院认为:
“同的权利义务决定合同性质,合同性质是认定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人民法院妥善审理商事案件,首先要在准确揭示商事活动交易模式的基础上,探究当事人的真实交易目的,根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交易的性质和效力。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委托人承担风险、受托人收取代理费或业绩提成是其最基本的特征。
2016年8月16日,鞠阳与二被上诉人签订的《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中约定王涛按照月利息1.5%向鞠阳支付固定利息,不符合委托理财中委托人承担风险、受托人提取报酬的合同性质和外在特征;出资人收取固定利息是借贷合同的基本性质和特征,故,本案应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将案由定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5民终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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