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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施工合同约定固定价格计价,并“预算”为依据,预算中明确“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计入预算”,该约定是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022-11-08   文章来源: 

海天建设集团公司主张:


海天建设集团公司与金鸿盛房地产公司约定的工程造价计取方式为“本合同价款以甘肃中维建设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维造价公司)预算为依据”。

因金鸿盛房地产公司在招投标开工及施工中施工手续不全,导致海天建设集团公司无法办理规费取费证书,故中维造价公司出具的预算书中特别注明项目规费未计入本预算内。

按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575号文件规定,未结算工程项目社会保险费按18%计取;住房公积金按7%计取。

为此,工程造价鉴定应按此规定执行。 


金鸿盛房地产公司抗辩:

双方约定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计入预算,海天建设集团公司关于规费icon的主张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障费。

上述费用属于不可竞争费用,该部分费用作为人工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造价中列入规费计取,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

而工程造价如何计取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icon,在双方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以约定为准。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计取方式为“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以中维造价公司预算为依据”,中维造价公司编制的《成州商贸大厦工程预算书》“编制说明”二(一)12条明确表述“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本次预算”,且中维造价公司预算编制价为113635086.83元,与双方合同约定价113019948元基本相当。

综合以上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对“规费”中未计入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障费是明知和认可的,故对海天建设集团公司主张的规费不应予以支持。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

 关于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应否计入工程款的问题。

2014年5月10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条13.1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以甘肃省中维建设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预算为依据”。

甘肃省中维建设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成州商贸大厦工程预算书》中明确记载“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本次预算”。

据此,一审判决认为海天建设集团公司主张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应当计入工程款没有合同依据并无不当。

海天建设集团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20)最高法民终162号 ·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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