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8 文章来源:
最高院二审认为:
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3600万元股权转让款,仅剩1900万元余款未付,以受让方未付的剩余款项1900万元为基础衡量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
案涉合同约定了以“总价款的30%计付违约金”,该约定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本院将违约金调整为以未付款1900万元为基数,1900万元的30%即570万元。
一审依据合同约定,以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1650万元违约金,有失公允,应予纠正。
(2016)最高法民终51号 · 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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