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8 文章来源: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
桓大公司主张:1.因涉案工程的工程管理、完善竣工资料等产生差旅费234,379元应视为已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2.申长松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支付管理费。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对于合同(《工程项目责任人承包合同书》)无效均有过错,且桓大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中对工程竣工、移交等事宜有过一定的参与,并实际支出了部分费用,一审法院酌情按照工程价款的0.5%支持了其部分主张,已综合考虑其差旅费及管理费。
因此,桓大公司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 ·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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