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738978 | 4009926120 
首页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经典案例
最高院:项目承包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以及承包人支出的差旅费能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么

2022-11-08   文章来源: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


桓大公司主张:1.因涉案工程的工程管理、完善竣工资料等产生差旅费234,379元应视为已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2.申长松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支付管理费。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对于合同(《工程项目责任人承包合同书》)无效均有过错,且桓大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中对工程竣工、移交等事宜有过一定的参与,并实际支出了部分费用,一审法院酌情按照工程价款的0.5%支持了其部分主张,已综合考虑其差旅费及管理费。


因此,桓大公司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 · 2021-11-02

上一篇:最高院: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应以总价款30%计违约金”,总价款5500万,余款1900万元未付,违约金能否支持?如何计算?
下一篇:最高法:虽非登记股东,但参与公司开发项目的经营、持有相关缴费凭证、代表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参与公司日常管理等,可以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首页 - 筑武介绍 - 律师团队 - 服务项目 - 新闻动态 - 案例展示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一起好平台
应清收名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