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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夫妻一方经营的公司所产生的债务,能否因为另一方事实上获益而要求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2-11-08   文章来源: 

兰州银行申请再审称:

廖某提供担保系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涉担保的最终受益人为廖某和林某,共同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高法院认为:

兰州银行主张林某在案某涉交易中事实受益而应承担责任,因与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及责任相互独立的法定基本原则相违背,林某事实受益并不当然产生婚姻法上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认定林某不应承担廖某相应责任正确。


(2021)最高法民申4540号 ·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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