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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承租方迟延支付租金,出租房是否需要先行催告后,才能主张解除合同?

2022-11-08   文章来源: 

天植咨询公司、天植酒店主张:

烟草公司诉请解除《酒店租赁合同》,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不符。

1.经强制执行,天植酒店欠付租金的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不足以导致案涉租赁合同解除。

2.欠付租金约定的后果是支付滞纳金,烟草公司无权解除合同。TY2005-001号《酒店租赁补充协议》约定“如迟交,按TY-2003001号合同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执行滞纳金”。据此,TY-2003001号《酒店租赁合同》中“连续两个月不交,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场地,乙方伍拾万元人民币租赁抵押金归甲方所有,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合同条款终止,迟交租金约定的后果已经变更为支付滞纳金。

3.烟草公司无证据证明催告事实,不符合法定解除权要件。《酒店租赁合同》约定“合同一方有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条款和终止合同,应书面提前陆拾天通知对方”。烟草公司现无证据证明提前60天催告事实。2014年1月1日之后的租金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后,虽经烟草公司申请进入执行程序,但不能替代催告事实。

4.烟草公司作为严重违约一方诉请解除租赁合同,不应给予支持。烟草公司不履行保持房屋、设备、设施适租的义务,导致天植酒店经营受阻,天植咨询公司、天植酒店取得后履行抗辩权。

 

最高院再审认为:

关于案涉合同能否解除问题。

1.烟草公司与天植咨询公司签订《酒店租赁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出租房产获取租金收益。而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

2.2003年《酒店租赁合同》签订后,烟草公司依约将出租房产交付给了天植咨询公司。

3.2014年因双方对后十年租金价格未达成一致,烟草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并支付拖欠租金。

4.2017年12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依法确定了天植咨询公司、天植酒店后10年租金支付标准、租金支付数额及支付时间。但天植咨询公司、天植酒店未在该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支付租金并拖欠至烟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致使烟草公司出租房产获得租金收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天植咨询公司、天植酒店迟延履行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6.案涉《酒店租赁合同》第二条亦约定,天植咨询公司连续两个月不交租金,烟草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故原审判决解除案涉《酒店租赁合同》,有合同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烟草公司诉请支付租金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均是催讨租金的意思表示。

7.本案烟草公司诉请解除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天植咨询公司、天植酒店时,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已通知对方。天植咨询公司、天植酒店关于烟草公司无证据证明催告事实的申请再审事由,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法律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1)最高法民申2267号•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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