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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签订的借款,但款项汇入双方共同经营或签字方与未签字方近亲属共同经营的公司、以及未签字方的账户,并且夫妻离婚后双方之间以及与共同经营的公司之间仍然存在资金往来的,可认为一方签字的借款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2022-11-08   文章来源: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本案李文与张勇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案涉2000万元借款债务应否认定为李文与吕德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李文对案涉借款债务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借款关系发生于吕德旭与李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借款分别汇入了辉腾达公司、泰德能源公司和李文等人的银行账户,辉腾达公司与泰德能源公司的股东为吕德旭和李文及其近亲属,李文与吕德旭离婚前后双方之间以及与辉腾达公司之间仍然存在资金往来等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认定案涉借款债务系李文和吕德旭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李文关于案涉债务并非其与吕德旭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 案件索引


李文、张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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