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738978 | 4009926120 
首页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经典案例
最高院:当事人再审阶段能否申请调查取证,法院是否准许?

2022-11-15   文章来源: 

最高法院认为:

孟某(夫妻一方)向本院提交《证据调取申请书》,请求调取白某(夫妻另一方)在易XX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财务总监期间的所有银行流水。


本院认为,因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阶段仅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提出的理由进行审查,故对其调查取证的申请,不予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关于“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之规定,二审法院认定易XX公司收到白某支付款项后的银行流水与案涉协议效力判定无直接关系,不予准许孟某的调查取证申请,并无不当。


孟某关于原审法院未予准许调查取证申请而程序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高人民法院 · (2021)最高法民申7037号 · 2021-12-24

上一篇:在执行案件中,经常会遇到需要恢复执行的情形。
下一篇:东莞危险驾驶案发回重审


首页 - 筑武介绍 - 律师团队 - 服务项目 - 新闻动态 - 案例展示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一起好平台
应清收名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