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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意见:被执行人出借给他人使用的银行账户中的钱,能否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

2022-11-08   文章来源: 

执行异议之诉中账户资金的排除执行问题之“账户借用与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多发生于名义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在针对账户资金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中,主要体现为账户借用问题。即一方借用另一方的账户进行经营活动。由于出借方负担债务,导致账户被查封或冻结,借用账户方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被查封或冻结的账户内的资金归借用人所有。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关于借用账户的协议,能否作为资金归属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银行账户记载的情况确认资金的归属。


另一种意见认为,借用账户虽然违反了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但并不影响对账户内资金归属的确认。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比较合理。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本身存在无法辨别的困难,同时又是一种价值符号,流通性系其生命。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是其行使货币流通手段的一种方式,只要货币合法转入即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交付行为,资金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而成为被借用人的责任财产。


借用人与被借用人内部有关资金的约定不能阻却被借用人的债权人对该资金账户的执行。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来自:2017年11月01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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